鄉村振興作為十九大報告中的一種新生事物,對土地的需求與以往有所不同;盡管目前中央及各級政府給予的土地政策很多,集成應用的空間很大。但是,專門針對鄉村振興的政策,供需對接還是很不易的。
鄉村振興用地問題涉及的法律、法規、政策較多,同一個問題的相關規定往往分布在不同的法規和政策文件中。在用地之前需要對這些政策法規文件充分梳理集成,再結合具體項目的性質、特點和用地需求,針對性的提出解決方案。通過對對現行政策、法規的梳理,解決鄉村振興的用地方案有以下幾種:
一、合理規劃、布局整治土地、村莊,有效利用土地
建設中需對項目區內田、水、路、林、村等進行綜合整治和統一安排,必然會對各類用地進行重新布局、安排和產權調整。但是,土地整治應經批準后方可直接對區內各類用地產權和地類進行相應的調整,并辦理相應用地手續,不再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也不占用指標。但是,安排原用地者用地后的剩余部分,應當依法辦理供地手續。
二、有效利用存量國有建設用地
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市政道路、公園、綠地、廣場等屬于公共用地,可以辦理批準使用手續,在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便可無償用地,但是,此類用地在是只登記不發證,應注意區分建設單位、管理單位與土地使用權人的不同。也可以使用國有土地劃撥,即行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除此之外,還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的方式有償使用土地。其中,出讓和國有土地租賃可以通過括協議、招標、拍賣和掛牌四種實現,作價出資或入股只能通過雙方協議的方式實現。
三、依法利用圈內農用地
“圈內用地”是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所確定的城市、村鎮建設用地。占用圈內用地,涉及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集體所有土地的,還應辦理土地征收審批手續,建設項目用地的具體面積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四、對建設項目進行分類,有效利用圈外土地
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圈外土地的,經批準可以在圈外單獨選址建設。涉及農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辦理土地征收審批手續;土地供應方案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時一并批準。
五、依法使用國有農用地
國有農用地不能直接做建設用地或商業用地,應先依據我國政策法規申請將土地性質從過農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取得使用權后,方可使用。
六、依法開發國有未利用地
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建設項目可以使用國有未利用地,國有未利用地經過批準后,可直接使用。
法律提示:
1、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如果當地有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或類似機構,建議在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的指導下簽訂規范的土地流轉合同,并做好流轉價格評估、業主資質審查、土地集中連片協調、合同登記備案以及合同執行情況督察等相關工作。
2、注意流轉土地的用途。農戶承包的耕地只能用于農業生產經營,不能用作建筑、商業等其他用途。
3、土地流轉雙方的主體范圍一般限定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采取轉包及互換方式的流轉必須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之間進行,不得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進行流轉。以轉讓方式流轉承包地的,既可以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也可以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單位和個人流轉。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土地流轉優先權。
4、土地流轉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約。土地流轉合同到期后及時續簽,對未續簽的及時征求農戶意見,或辦理續簽手續,或退還農戶土地。土地流轉合同應該是農戶直接簽訂的,以村組為單位統一簽訂的表示流轉土地的合同應予以糾正。
5、委托簽訂流轉合同的,應當出具土地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委托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
6、基層組織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將整存組的農戶承包地集中對外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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