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建廳等五部門聯合發文進一步穩步推進裝配式建筑有關事項瓊建科函〔2021〕155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根據5月31日省政府74次常務會議精神,為進一步穩步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現結合我省裝配式建筑推廣中的具體問題,就下一步有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獎勵政策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瓊府〔2017〕100號)中規定的容積率獎勵政策延續到2022年12月31日止,裝配率同時滿足現行《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GB/T51129-2017)和《海南省裝配式建筑裝配率計算規則》的社會投資商品房項目可取得容積率獎勵,項目獎勵不得附加任何條件,且其獎勵面積不占年度商品住宅計劃指標。
二、關于實施范圍
根據第74次省政府常務會議精神,政府投資的機關辦公、學校、醫院、車站、港口、機場、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市政基礎設施、橋梁等公共建筑項目采用裝配式方式建造和太陽能建筑一體化應用兩個方面做到“應做盡做”。同時,自2022年起,全面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所有依法需要辦理工程建設手續的項目,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不以裝配式方式建造;
(一)項目總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下的;
(二)項目配套設施單體(垃圾房、配電房等)建筑面積不大于2000平方米,且其總面積不大于項目總建筑面積10%的;
(三)單體建筑2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工業建筑項目。
(四)其他確因技術原因擬不采用裝配式方式建造的項目繼續按《關于加快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的通知》(瓊府辦〔2020〕127號)執行。
三、關于審查方式調整
(一)對社會投資項目,設計單位應按照《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GB/T51129-2017)和《海南省裝配式建筑裝配率計算規則》在建筑總說明中加入裝配式建筑專篇,并把裝配式實施方案相關內容落實到各專業施工圖;圖審機構應嚴格按照相關規范、標準對項目裝配式建筑專篇和施工圖進行審查,對于達不到規定裝配式建筑裝配率要求的項目,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二)對政府投資項目,發展改革委和住建部門要將政府投資項目的裝配式建筑實施方案評審和太陽能建筑一體化與初步設計審查一并進行。同時設計單位應在初步設計審查時把裝配式實施方案相關內容落實到初步設計說明和圖紙中,并有裝配式建筑和太陽能建筑一體化專篇,專家評審達不到規定裝配式建筑裝配率和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大力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實施意見(試行)》要求的項目,省和市縣發改部門不得審批初步設計和概算。
(三)如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裝配部位、裝配率等重要變更的,建設單位應將相關變更資料報送原圖審機構重新審查。具體設計文件深度要求和施工圖審查要點將另行印發。
四、關于預制構件監管方式
我省裝配式預制構件生產、銷售環節由省市場監管局進行監管,相關質量標準體系由省住建廳、省工信廳和省市場監管局共同制定。項目建設過程中,預制構件的現場安裝及其工程質量由各市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監管。
五、關于標準化設計
鼓勵住宅類項目進行標準化設計,安居型商品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應率先采用標準化設計,《海南省裝配式安居型住房標準設計圖集》由省住建廳另行發布。省和市縣發改、規劃部門在保障性住房項目立項和規劃審核時即應明確要求按標準化進行設計,設計單位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應按照該圖集進行設計,設計時,應結合場地布局要求,運用標準化戶型的模塊進行靈活組合,以滿足建設項目的風格多樣性和場地適用性。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相應內容如與其它文件有沖突,以本通知為準。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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